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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金日秀莅临我校进行学术讲座
2017-09-29 15:05  

 

应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及黑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邀请,韩国司法部刑法修订复核委员会委员,高丽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金日秀先生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讲座。金日秀教授于2017年9月24日18:00在汇文楼835教室举行了主题为“韩国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董玉庭教授主持,由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为此次讲座进行翻译,法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参与本次学术讲座。

讲座以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为主要问题而展开,首先,金日秀教授简单介绍了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发展,以及德国刑法及日本刑法中关于承诺问题的规定。之后,金日秀教授论述了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同意的区别问题,认为被害人的“同意”与“承诺”没有区分的必要,并结合韩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着重就“被害人承诺到底是构成要件排除事由还是违法阻却事由”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详述。金日秀教授认为,被害人承诺应当视为是构成要件的排除事由,否则会导致刑法的过早介入,从而威胁到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并提出四个具体理由:1.自由主义的法益论;2.欠缺结果反价值和行为反价值(即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3.被害人承诺与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是存在区别的,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用利益冲突原则解释,而被害人承诺则是用利益欠缺原则解释;4.若区别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在具体案例中,则会出现理论与实践上的困难。最后,他提出被害人承诺的适用范围:1.被害人处分的必须是可能的法益,原则上是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的社会、国家法益在承诺的范围之外;2.伦理上的限制,即违反伦理,如个人生命,不构成被害人承诺,不支持积极安乐死和生命危险决斗;3.禁止实施特别法律的规定,如在韩国刑法中嘱托堕胎,此承诺无效且构成犯罪。金日秀教授的讲座,深入浅出,鞭辟入里。

讲座结束后的提问环节中,董玉庭教授与金日秀教授进一步探讨了“检察官是否负有证明被害人承诺的责任”的问题,让与会师生感受到了不同国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差异,也同时开阔了学术上的国际视野。

本次学术讲座深化了与会众人在刑法方面的思维深度,拓宽了学术视野,为校园里引进了优秀的理论资源,在场师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期待下一次学术讲座的举办。(法学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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