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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7-10-10 17:04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大学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基本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评审工作应当坚持亲属回避制度。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组成

法学院成立由5~7人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委员,具体负责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学生申请、评审与组织实施。

法学院成立由5~7人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复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委员,具体负责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复审工作,接受学生申诉。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评选范围

法学院按照当年度学校下达的奖学金指标,在学校确定的具体学生范围中评选出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硕士研究生应获当年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平均分应达到80分以上;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硕士研究生应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六)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特别突出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可以放宽至75分以上,但须由两名以上教授推荐,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成绩测评方式

以学校发布的评审成绩测评方式为准。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能力评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分为七个档次:

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 每篇10分。

  2.发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上的学术论文,每篇8分。

3.发表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等重要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6分。

4.发表在《清华法律论衡》、《北大法律评论》、《人大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等法学评论书刊上的论文,或发表在《民商法论丛》、《刑法学论丛》、《法律史论丛》、《刑事法论丛》、《国际法论丛》、《公法》、《私法》、《人权研究》、《民间法》、等以书代刊上的论文,或发表在《东欧中亚研究》、《天津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浙江社会科学》、    《齐鲁学刊》、《江海学刊》、《学术研究》、《江苏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探索与争鸣》、《学习与探索》、《社会科学战线》、等重要综合性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复旦大学学报》、《南开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求是学刊》、《北方论丛》等重要大学学报上的学术论文,或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法律适用》、《人民检察》、《人民司法》、《北方法学》等报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4分。

5.发表在《河北法学》、《云南法学》、《法治论丛》、《法学论坛》、《当代法学》、《时代法学》、《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甘肃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期刊上的论文,或者发表在《黑龙江社会科学》、《学术交流》、《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等综合性核心期刊或大学学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2分。

6.发表在《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齐齐哈尔大学学报》、《佳木斯大学学报》、《法制日报》等期(报)刊上以及其他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每篇1分。

7.在其他非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0.5分。

(二)著作分为四档:

1.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社科文献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央编译出版社、华夏出版社、群众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新华出版社等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超过10万字,每部10分,超过5万字,每部8分。

2.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超过10万字,每部8分,超过5万字,每部6分。

3.江苏人民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黑龙江人民出版社、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的专著,超过10万字,每部6分,超过,5万字,每部4分。

4.编著对应上述三档,按50﹪计奖;高质量的通用教材,对应上述三档,按50﹪计奖。

(三)科研项目分为三档:

1.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厅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加5分,第一参加人加3分,第二参加人加1分。

2.省法学会项目、省高等教育学会等级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加2分,第一参加人加1分,第二参加人加0.5分。

3.校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加2分,第一参加人加1分,第二参加人加0.5分。

(四)科研获奖分为三档:

1.国家级4分。

2.省级2分。

3.校级1分。

(五)专业竞赛分为三档:

1.国家级4分。

2.省级2分。

3.校级1分。

评审成绩中,硕士科研能力得分占30分,博士科研能力得分占70分。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应当自愿申请,并按学校和法学院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评分标准进行评选,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法学院办公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成绩认定表》等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法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复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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