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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刘敬东研究员作专题学术讲座
2023-09-01 18:31 法学院 

为积极落实国家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术文化交流,营造浓厚学术氛围,2023年8月29日下午,我院邀请中国法学院WTO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刘敬东教授在汇文楼835会议室进行“一带一路”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新进展的主题讲座。

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丁玉翠老师主持,孙毅教授、王佳慧副教授、马浩予老师、黄博老师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讲座。

刘敬东教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2018年两办发布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为切入点,介绍文件所涉及到的两个国际条约,即《维也纳公约》和《纽约公约》。通过援引三个经典案例,全方位介绍了国际公约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

案例一:刘敬东教授从欧洲国家与美国关于国际条约解释的“文字解释”原则与“目的解释”原则之争为导入,介绍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根据条约所具有的含义,按照上下文并参考宗旨进行善意解释具体内容,带领同学们就WTO中一般性例外关于保护可用竭资源的相关措施中“可用竭资源”的适用范围,结合经典案例“海虾海龟案”,实操性展示了WTO上诉机构对《维也纳公约》第31条善意解释的具体运用。通过分析案中美国是否遵循《维也纳公约》第25条序言中所规定的不得适用任意性、歧视性、伪装的贸易限制措施,对国际法中善意原则再次进行了整体把握。

案例二:刘敬东教授从我国援引WTO中一般性例外规定视角出发,回顾了我国9种稀有金属征收出口税与所签订《入世议定书》第11.3条取消除81种商品之外的所有出口税承诺不符的典型案例,引出关于《入世议定书》第5.1条与第11.3条是否规定“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内容的差异。通过上诉机构对5.1条中“本公约”的范围进行了文字解释,强化了同学们对《维也纳公约》第31条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意识。

案例三:刘敬东教授以我国出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大力支持香港发展为背景,展开介绍了美国基于国家安全为由出台法令取消基于香港特别代理权案,上诉机构就美国援引第21条涉及主张国家安全事件可自行审查,对21条的“which is considered”及“emergency”进行了严格的文字解释,再次印证了《维也纳条约》中关于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运用的广泛性与频繁性。

最后,刘敬东教授通过国际法中的程序规则与我国程序法进行对比研究,讲述了国际案件审理程序中“证据开示”制度与“交叉盘问”制度带给我国涉外律师法庭辩论时的挑战,造成国内外法律从业者对中国法的歪曲与解读。呼吁高校持续关注涉外法治建设,重视涉外法治课程体系培养计划,同时运用实证分析法提高涉外法治学生专业素质。

刘敬东教授援引的大量案例使得理论知识变得灵动,深入浅出的讲述方式不仅拓宽了同学们的国际视野,更为有意专注涉外法律服务的师生明晰了今后的奋斗目标。(法学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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